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,规范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生产活动,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一、总则
1.1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的无机产品(以下简称“无机危化品”)生产并申请、办理、使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(以下简称“企业”)。
1.2 国家对无机危化品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,不得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。
1.3 本细则所指无机危化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:强酸(如硫酸、盐酸、硝酸)、强碱(如氢氧化钠、氢氧化钾)、氧化剂(如过氧化氢、高锰酸钾)、剧毒化学品(如氰化钠、三氧化二砷)及其他具有易燃、易爆、腐蚀、毒害等危险特性的无机化合物。
1.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(以下简称“总局”)负责全国无机危化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和监督。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受理、审查、批准及后续监管。
二、申请与受理条件
2.1 企业申请无机危化品生产许可证,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具有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资格;
(二)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;
(三)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、设施、设备和工艺装备,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、安全生产、环境保护等要求;
(四)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、安全生产责任制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;
(五)产品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;
(六)有完善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和能力;
(七)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并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意见;
(八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2.2 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以下材料(均需加盖公章):
(一)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》;
(二)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;
(三)生产场地、关键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;
(四)主要管理人员、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;
(五)质量管理体系文件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;
(六)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或符合性声明;
(七)安全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“三同时”相关批复文件;
(八)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。
2.3 受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。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予以受理;需要补正的,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。
三、审查与批准
3.1 受理申请后,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(包括技术专家)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。审查依据包括本细则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、国家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。
3.2 现场审查内容主要包括:
(一)生产条件核查:检查厂房、布局、设备、工艺等是否符合安全、环保、产业政策要求;
(二)质量管理与安全保障能力核查: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、人员培训、应急预案与演练等情况;
(三)产品检验能力核查:检查检验设备、人员、方法是否符合要求;
(四)关键控制点核查:对高风险工艺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进行重点审查。
3.3 审查组应在现场审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查报告。审查结论分为“合格”、“不合格”或“整改后复查”。
3.4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审查报告,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。符合条件的,颁发《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》(注明许可的无机产品范围、有效期等信息);不符合条件的,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。
3.5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。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,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续申请。
四、监督与管理
4.1 获证企业应持续保持获证条件,在产品包装或随附文件中正确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。
4.2 企业应接受发证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不定期的飞行检查。检查发现问题的,应限期整改;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,依法处理。
4.3 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(如迁址、增项、工艺设备重大改造等)、企业名称变更时,应及时向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。
4.4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无证生产、违法违规生产等行为进行举报。
五、法律责任
5.1 企业违反本细则规定,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、超出许可范围生产、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仍进行生产的,依照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,包括责令停止生产、没收违法所得、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5.2 企业以欺骗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,由发证部门撤销许可,并处相应罚款,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。
5.3 发证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的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六、附则
6.1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。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,以本细则为准。
6.2 本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。
6.3 具体产品单元的详细技术要求、审查要点等,由总局另行制定并公布相关产品实施细则作为补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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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4-08 08:39:08